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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強等:促進共同富裕的稅收政策思考

發布時間:2024-05-11 浏覽次數:


由bevictor伟德官网任強教授、博士生郭義與邵磊副教授合作撰寫的論文《促進共同富裕的稅收政策思考》在中文A類期刊《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刊發。以下為文章主要内容: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關鍵手段,稅收政策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文從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角度出發,梳理了稅收影響共同富裕的作用機理,提出了稅收促進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議,以期為共同富裕的實現和稅收政策的優化提供借鑒。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及發展

共同富裕由“共同”和“富裕”組成,包含了增長和分配兩個要素,既要解決如何“富裕”的問題,又要解決如何“共同”的問題。共同富裕是共享與發展的有機統一,要在共享中促進發展,在發展中實現共享。

我國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平均主義”的理念存在其中。改革開放後,鄧小平同志提出“貧窮不是社會主義”,把共同富裕提升到社會主義本質的高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共同富裕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的征程上要推動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二、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視角下稅收影響共同富裕的機理

初次分配,即國民總收入與生産要素貢獻直接相關的分配,由市場中資本、勞動力和技術等要素的供需決定。初次分配環節稅收要盡可能中性。稅收中性意味着稅收政策不應扭曲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競争條件和資源配置的效率。

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基礎上,通過政府介入對收入和财富分布予以調整。再分配環節中,稅收調節作用的發揮主要依靠以個人所得稅和(包含遺産贈與稅及财富稅等在内的)财産類課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等。社會保障在再分配環節中同樣發揮着重要作用。基于量能課稅原則,個人所得稅和财産類課稅等直接稅具有天然的再分配職能,可以發揮出“削峰填谷”的調節作用。具體而言,在共同富裕視角下,個人所得稅是首先會被使用的稅收工具。其發揮作用的大小受到其收入體量、綜合所得征收範圍和累進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财産類課稅是指對使用、擁有或财産轉移征收的經常性和非經常性稅收。遺産贈與稅通過對高額遺産和贈與征稅,以減少代際财富不平等;而财富稅定期對個人淨财富征收,以有效調節财富累積。社會保障包含收入和支出兩端,都會對共同富裕産生重要影響,這種影響甚至超過了稅收調節。在我國,社會保障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整體制度設計對共同富裕發揮推動作用。

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群體通過慈善捐贈和公益活動自願扶助他人的行為,是對市場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活動的重要補充。當前,我國所得稅和增值稅均設有鼓勵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共同富裕的實現。


 

三、促進共同富裕的稅收政策建議

對個人所得稅而言,一是逐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占比;二是适當擴大綜合所得征收範圍;三是建議考慮個人所得稅減免由稅前适當轉向稅後,可考慮将稅前扣除适當調整為稅額式減免。

在财産類課稅方面,遺産贈與稅是對财富轉移的一次性課稅,當前我國尚未實施。從當前的經濟環境看,遺産贈與稅的開征尚需進一步研究。财富稅針對納稅人的淨财富每年征收,目前理論研究和呼籲有一些,但各國實踐不多。若開征财富稅,稅制要素設計應着重關注起征點和稅率設定及征管問題。

社會保障涉及養老、醫療和失業等多個方面。未來應進一步實現法定人群參保全覆蓋,推進全民共享,重點聚焦重點群體;應進一步加快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解決社會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問題。

近年來,學院高度重視教師科研潛力的挖掘和科研能力的提升,通過求實大講壇、财稅資評工作坊、财稅資評論壇、雙邊論壇等平台,不斷增進與國内外資深專家學者的交流,全方位提升我院教師的科研水平,在學術科研和學科建設方面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果。未來學院将繼續保持原有的學科特色和優勢,推動“雙一流”學科建設,持續擴大學院在國内外學術界的影響力。



 

 

 


撰稿:張媛媛

初審:李小榮

審核:陳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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