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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勇院長就關稅法立法接受《中國财經報》采訪

發布時間:2024-05-01 浏覽次數:

 

4月26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以下簡稱關稅法)。關稅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為關稅專門法律,關稅法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完善現行制度和有關政策内容并上升為法律。關稅法共7章,包括總則、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征收、征收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關稅法制定出台的意義是什麼?關稅法具體涉及哪些内容?關稅法的施行又将産生怎樣的影響?近日,樊勇院長就相關問題接受了《中國财經報》采訪,采訪内容在《中國财經報》頭版刊登。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立法法明确要求,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确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确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随着關稅法制定出台,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3個稅種制定了法律。

bevictor伟德官网院長、教授樊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關稅法的制定出台,首先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加快稅收立法步伐是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關稅法通過将進出口關稅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上升為法律,為維護國家進出口秩序、規範關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

中國海關管理幹部學院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海關法研究會會長陳晖在中國法學會相關會議上表示,關稅法從法律上對關稅作出全面規定,是一部結合中國關稅具體實際情況和法律實踐制定的法律,具有鮮明的中國關稅立法特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鄭伊認為,稅率是立法法規定必須由法律确定的稅收要素之一。關稅作為多元稅率,是國家對外經濟交往和維護主權利益的重要工具。關稅法明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稅目、稅率的調整權限以及關稅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進一步體現了稅收法治化。健全完善關稅征收管理

關稅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定期編纂、發布進出口稅則。第九條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可以提出調整關稅稅目及其适用規則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後發布執行。關稅法表決通過後,進出口稅則作為關稅法的附件,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這明确了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法的組成部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并審議通過,體現了立法法的要求。同時,考慮到進出口稅則篇幅過大、技術性強、變化頻繁,難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樣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審議、公布,目前實際上是通過有關政府網站發布。因此,關稅法規定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定期編纂、發布《稅則》等職責。

陳晖認為,進出口稅則主要對關稅的稅目、稅率以及稅目、稅率的适用規則作出規定。将進出口稅則作為關稅法的附件,是将歸類、估價、原産地等海關傳統技術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有利于從整體上把握關稅法律,穩妥處理了法律規範的相對穩定性和進出口稅則變動頻繁之間的關系,既堅持了稅收法定原則,又滿足了因國際經貿形勢發生變化進行相機調控的實際需要。

關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關稅稅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和稅額确定相分離的模式。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第四十三條将納稅期限起算修改為完成申報之日起,同時将實踐中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彙總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

樊勇分析認為,上述規定将有利于加快貨物通關速度,縮短企業對市場的反應時間,減輕企業的現金流壓力,便于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海關進行申報,促進了通關便利化、提升了納稅靈活便利性。

此外,對于個人進境物品征稅,關稅法第五條規定個人合理自用的進境物品,按照簡易征收辦法征收關稅。超過個人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按照進口貨物征收關稅。

鄭伊指出,這一規定按照“免稅——簡易征收——貨物征收”的邏輯,遞進征收,既便利了個人出入境,并滿足其購置合理數額、日常用品的生活需要,又有效填補了“水客”“套代購”的漏洞。

“關稅法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樊勇表示。


對接國際高标準經貿規則以及

現有法律


   關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國務院規定的免征額度内的一票貨物免征關稅。樊勇指出,這考慮了與國際高标準經貿規則的對接,如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數字經濟夥伴關系協定》等對接,确保國内國際相協調。

陳晖指出,關稅法注重與海關法、稅收征管法、船舶噸稅法、關稅特别法(即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進境物品關稅簡易征收辦法、免征關稅數額等下位法的協調。比如,附則中規定,對于船舶噸稅的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未作規定的,适用關稅征收管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關稅事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鄭伊分析認為,關稅法與海關法同為進出口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稅法施行後,兩者的分工更加明确。關稅法以關稅為調整對象,規定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關稅的實體要素和征收程序,海關法側重海關對進出境過程中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人員進行管理的權責,兩法在貨物進口報關中相互配合協調。

“關稅法明确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審議關稅工作重大規劃、拟定關稅改革發展方案等,與海關法中關于海關職能的規定相銜接,确保了關稅征收工作的統一性和協調性。同時,關稅法總結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經驗,明确了貨物放行與稅額确定可以相分離的模式,與海關法中關于通關流程的規定相協調,提高了通關效率。”樊勇具體指出。

在與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銜接協調方面,關稅法規定了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下的關稅征收,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強調關稅征管應當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準化、便利化水平。這些與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推動稅收管理現代化的要求等相一緻。樊勇認為,這确保了稅收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一緻性,體現了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精神。


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快速發展,在“買全球、賣全球”方面的優勢持續鞏固、潛力持續釋放,已成為外貿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

為适應跨境電商發展要求,關稅法第三條在法律層面确認了跨境電商新業态的貿易屬性和征稅類型,規定了跨境電商領域的關稅扣繳義務人,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物流企業和報關企業等。鄭伊認為,這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發展、規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征收、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了法治保障。

“總的來說,制定出台關稅法體現了我國推動構建高标準自由貿易區網絡、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将有力助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樊勇表示,其一,關稅法作為法律規定,提升了關稅制度的法治化水平,為對外貿易提供了更加穩定和可預測的法律環境。其二,關稅法總結了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經驗,通過一系列具體征收管理規定,提高了通關效率,促進了貿易便利化。其三,關稅法通過優化關稅結構和稅率,有助于提高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争力,支持出口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有助于保護國内産業,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同時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其四,在維持現行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關稅措施的同時,關稅法增加了對不履行與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款的國家和地區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維護了國家利益,豐富了法律應對措施,強化了關稅作為國内國際雙循環調節器的作用,有利于積極有效應對國内國際形勢變化。




 

 

 


初審:李小榮

 

審核:陳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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