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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萍等:基于碳定價視角對我國開征碳稅的思考

發布時間:2023-12-18 浏覽次數:


bevictor伟德官网高萍教授與高羽清同學共同撰寫的論文《基于碳定價視角對我國開征碳稅的思考》刊發于中文A類期刊《稅務研究》2023年第7期。以下為文章主要内容:


 


内容提要:碳定價包括顯性碳定價和隐性碳定價,碳稅與碳排放權交易均屬于顯性碳定價。在我國已啟動碳排放權交易的情況下,依托資源稅、消費稅相關稅目附加征收碳稅是兼具公平與效率的選擇,同時應考慮多種因素科學設定碳稅負擔水平,使碳定價手段更好地助力“雙碳”目标的實現。


一、運用碳定價促進碳減排的理論分析

碳定價是指政府對二氧化碳排放加征一定的費用,分為顯性碳定價和隐性碳定價。顯性碳定價是與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含碳量直接挂鈎的價格工具,通常由政府通過碳稅或碳排放權交易方式實施;隐性碳定價是與二氧化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含碳量間接相關的價格工具,比如對能源産品征收的消費稅。


碳定價是基于價格信号的碳減排政策工具,其實質是将經濟主體産生的氣候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促使經濟主體将氣候變化因素納入經濟決策的考量。征收碳稅具有多重紅利效應:首先,碳稅能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其次,在引導減排的同時,碳稅具有較好的财政收入功能。最後,在保持收入中性(即開征碳稅的同時減少所得稅等負擔)的前提下開征碳稅,有助于優化稅制。


從國際實踐看,在碳減排的起步階段,主要使用碳稅手段,如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為代表開征的碳稅。自京都議定書将碳排放權交易納入減排方式後,碳排放權交易手段的運用逐漸增多,如以歐盟為代表建立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截至2022年4月,不同國家或地區已實施和計劃實施的碳定價手段共71項(已實施68項,計劃實施3項),其中37項為碳稅,34項為碳排放權交易。


從理論層面看,碳稅實施成本較低且更具公平性,但減排效果不确定;碳排放權交易可以控制碳排放總量、靈活性強,且能較好地與國際碳市場接軌,但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平性、排放價格的波動性、排放量監測的技術性等都是難以回避的問題。單一手段的使用存在缺陷,構建碳稅與碳排放權交易協同的複合機制在促進減排的效果、兼顧公平與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實踐中,很多國家或地區同時使用兩種手段。如:英國、法國、丹麥、瑞士等18個國家建立了國家層面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碳稅制度,加拿大不列颠哥倫比亞省等4個地區建立了地區層面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和碳稅制度。

 

二、我國碳定價現狀下碳稅開征的必要性

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範圍有限且配額免費發放,排放數據難以監管;現有稅收手段缺乏低碳導向的明确價格信号;現行碳定價方式及水平不利于應對歐盟碳關稅的影響。


表1 我國碳定價方式及主要内容

 

 

三、碳稅立法路徑、負擔設計及配套措施的基本思路

(一)碳稅立法路徑選擇

盡管稅種的名稱存在差異,但開征碳稅主要有兩類立法方式:一是開征單獨的二氧化碳稅;二是将原有的能源稅改造為碳-能源稅,改造後能源稅由傳統能源稅和碳稅兩部分構成。碳稅的征收範圍和征收成本是影響立法路徑選擇的兩大主要因素,而基于國際經驗和我國現實,依托消費稅和資源稅相關稅目進行附加征收是兼具公平與效率的選擇。


征稅範圍對路徑選擇的影響:碳稅征稅範圍的設置,主要有寬覆蓋法和補充法兩類。我國如果選擇寬覆蓋法的碳稅,則适用在環境保護稅中專設二氧化碳稅目的立法路徑;如果選擇僅對化石燃料的使用征稅,則既可在環境保護稅中增設稅目,也可在資源稅、消費稅中附征碳稅,但兩種路徑相比,後者既能滿足調控範圍的需要,又能最大限度依托和利用已有的制度及征管基礎。考慮到我國已啟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現實背景,采用補充法的碳稅制度有利于體現碳定價手段實施中的公平性,因此,應采用對資源稅、消費稅相關稅目附征碳稅的立法方式滿足征稅範圍選擇的要求。


征管成本對路徑選擇的影響:征管成本主要與征收方法相關,碳稅采用按排放量征稅、按化石燃料使用量征稅兩種方式。總體而言:采用寬覆蓋法的碳稅制度難以避免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監測要求,需要建立複雜的MRV制度;采用補充法的碳稅制度,則可按化石燃料使用量或銷售量征稅。因此,從征管成本角度考慮,采用補充法的碳稅制度并依托資源稅、消費稅附加征收是我國碳稅立法路徑的較優選擇。


(二)碳稅負擔設計

稅率水平需兼顧多種因素科學設定。按碳排放産生的社會成本設置稅率是符合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的理論方法,但不同條件和方法下測算的數據相差很大。我國可在綜合考慮主要參照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相關行業和企業的可承受力設定具體稅率水平。


采用階段式提高稅率的方式穩步推進。循序漸進地提高稅率有助于減少碳稅實施阻力。這一做法已被很多開征碳稅的國家或地區所采用。我國可從設置相對較低的稅率開始,分階段逐步提高,減少其對經濟社會可能産生的影響。


均衡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機制的基本負擔水平。稅率水平的确定應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經濟主體應承擔的最低排放成本統籌考慮。建議對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企業根據碳稅稅率設置碳價下限值。當交易價格低于規定的下限值時,相關企業應補足差額,以均衡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兩種機制的基本負擔水平。


(三)避免碳稅負效應的措施

碳稅的課征必然會加重碳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低收入群體的負擔。各國通常采取一定的措施對碳稅對于經濟或人們生活的負效應予以應對。避免負效應的配套措施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對排放密集型企業給予稅收優惠,以保護其競争力。稅收優惠政策采用的同時會削弱碳稅的價格信号,因此,部分國家對這種方式的使用作了限定。從我國情況看,近年來減稅降費的持續實施已為碳稅提供了一定的課征空間。我國可在評估碳稅影響的基礎上,科學制定碳排放密集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保證碳稅的多重紅利得以實現,促使碳定價手段更好地助力“雙碳”目标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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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張媛媛

初審:李小榮

審核:陳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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