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下午,我院稅務專業碩士以“德發稅案判決商榷與啟示”為題舉行了第8期案例研讨。此次研讨的主講人為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冬生先生。
王冬生先生,是經濟學博士、财政部企業内控咨詢專家和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專家導師、我校稅務專業碩士校外導師。在講座中,王冬生先生首先跟大家分享了自己從事稅務工作的感觸和經驗,介紹了稅務專業服務的發展情況,服務内容,與會計師、和評估師的專業區别以及專業服務價值。他認為,稅務專業服務有意義、有意思、有市場、有朋友、有尊嚴,具有很高的價值,并鼓勵同學們認真學習專業知識,從多角度、深層次思考稅收熱點問題。
随後王冬生先生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第一起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廣州德發案的判決為案例,詳細分析了廣州德發房産建設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分别從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再審判決和終審判決梳理了該案的案情、判決邏輯和主要争議點。盡管本案的案件事實比較清晰,但稽查局認定德發公司委托拍賣房産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拍賣房産的價值進行核定,并要求德發公司補繳營業稅稅款及滞納金。之後,王冬生先生從七方面對本案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一是問題的性質及征管法的完善;二是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三是公權與私權、征管關系與民事關系的關系;四是如何認識征納雙方的平等;五是複議前置與事先裁定的合理性;六是如何明确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七是稅務局服務的邊界。
對于征管法的完善,王冬生先生認為,征管法類似程序法,是保證征納雙方遵守具有實體法性質的各個稅種的規定,應完整體現實體法有關規定的内涵和外延。比如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都有價格偏低或偏高或不公允,導緻少繳稅款,稅局可以調整的規定。但是實體法中的這些規定,在征管法中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壓低價格少繳稅款,既不是偷稅,也不是騙稅、抗稅等征管法列舉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實體法,但是征管法中缺乏具體明确的規定,實體法落實困難。對于本案中牽涉到稅法與拍賣法之間的沖突,王冬生先生認為,民事關系平等自願,征納關系則不是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稅法的三性“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是有道理的。在征稅問題上,公權實際是高于私權的。既然這樣,規範民事行為的法律,不能影響稅法的落實,當然,稅法也不能幹涉基于其他法律形成的民事關系。至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到底是自己還是稅務局,這本是個清晰的基本問題,但這些年,似乎有些模糊。稅務局是不能承擔納稅人沒有依法納稅責任的,不然就沒有納稅人違法、沒有稅務稽查這些問題了。如果能明确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身責任,可能有助于避免今後類似本案的糾紛。王冬生先生還指出,稅務局是執法機關,以征收為主,服務為輔,服務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征管目标,提高遵從水平,降低遵從成本。稅務局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不能什麼事情都管,什麼問題都答,如果服務沒有邊界,就把稅務局降低為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了,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複議前置某種角度上說否定了基層稅局的執法權,事先裁定則混淆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主體。
在兩個小時的講座中,王冬生先生娓娓道來,梳理了判決書中的邏輯瑕疵,深入探讨了該案對今後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和征管法修訂的啟示。
梁俊嬌教授和汪昊副教授參加了此次案例研讨,并表達了對王冬生先生的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