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bevictor伟德官网副教授張明昂、博士研究生羅宇與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林高怡合作撰寫的論文《未預期的環境污染:稅收征管的跨部門溢出效應研究》刊發于中文AA類期刊《經濟學(季刊)》2024年第1期。以下為文章主要内容。
一、研究問題與邊際貢獻
生态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重要構成。當下中國生态文明建設正處于“三期疊加”的關鍵階段,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環境治理機制、激勵企業參與污染防控,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重大現實問題。
分稅制改革後,随着涉稅監管技術的進步和稅收征管權的逐級上移,我國稅收籌集的能力不斷增強,但同時也推高了企業實際稅負,降低了企業盈利能力,最終影響企業的生産經營決策,一些企業偷排偷放、轉移污染等問題層出不窮。基于此,本文檢驗的核心問題是:當稅務部門提高征管和稽查力度後,企業會表現出何種環境治理行為,是否會存在跨部門的政策外溢效應。
本文主要的邊際貢獻如下:
第一,本文發現稅務部門加強征管會帶來意外的環境污染問題,豐富了關于政府部門橫向間的政策外溢效應研究。
第二,本文拓展了稅收征管的研究視角,豐富了稅收征管微觀影響的相關文獻。
二、制度背景與理論分析
(一)制度背景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點企業稅源監控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各級稅務部門逐步建立并完善屬地重點稅源企業數據庫信息庫,通過稅源信息定期報告制度對重點企業的生産經營及稅收情況直接監控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垂直監控下,重點稅源企業面臨的征管強度顯著高于其他企業。同時,重點稅源企業為各級财政提供了豐富的稅源,其納稅貢獻對于地方政府籌集财政收入、實現年度經濟發展目标具有重要意義。
(二)理論分析
本文認為重點稅源企業由于面臨更嚴格的稅收征管,會通過增加環境領域的非合規行為減輕生産成本,并豁免于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導緻其污染物排放顯著增加。
一方面,當重點稅源企業面臨的征管強度提高時,随着實際稅負的上升,可支配利潤減少,企業會有更大的動機縮減 “非必要投資”規模,通過超排污染、降低清潔生産能力的方式來節約成本,将稅收合規壓力轉移到環境領域。另一方面,地方環保部門行為會受到當地政府發展目标的強烈約束,可能會弱化對部分企業的環境監管。
三、研究設計與基準回歸
變量構造上,本文選取企業二氧化硫排放量作為主要解釋變量,更能體現地方政府對企業排污行為的治理态度,并在穩健性檢驗中使用化學需氧量排放量作為替代考察。此外,本文使用增值稅占營業收入比重來衡量增值稅實際稅負。
模型設定上,本文利用重點稅源企業身份度量稅收征管力度,使用斷點回歸方法識别成為重點稅源、稅收征管加強對企業污染排放的影響。同時,本文模型通過了RD有效性檢驗和政策的有效性檢驗,表明使用的斷點和政策滿足識别假設。
基準回歸結果表明,當企業被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單位後,面對稅收合規成本的壓力,企業會顯著擴張污染物排放行為,驗證了稅收征管政策對環保領域産生了顯著的跨部門負外部性。
四、機制檢驗與拓展分析
首先,本文從企業成本替代和政府部門間妥協兩個視角出發,解釋重點稅源監管為何會導緻企業提高排污。
企業成本替代的檢驗結果表明,當企業被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後,其現金流水平會顯著下降。這意味稅務部門的監管行為會對企業的生産經營造成負面影響,企業存在為應對稅收征管力度增加而進行超排污染的成本替代動機。
政府部門間妥協的檢驗結果表明,被納入重點稅源管理會明顯降低該企業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的概率。這一結果也驗證了企業會因其納稅貢獻豁免于地方政府的環境規制,相對較少地承擔環保責任的研究觀點。
其次,本文進一步從企業能源投入、生産流程和污染末端治理三個角度考察重點稅源企業究竟通過何種方式提高污染排放。
結果表明,重點稅源監管使得企業提高了廉價但污染産生量較高的燃料煤消耗,減少了潔淨燃氣的使用量,從源頭上排放更多的污染物。同時,企業選擇了污染程度較大的生産流程,在生産中排放了更多的二氧化硫,且在重點稅源監管下,企業降低了環保投入,導緻污染排放規模大幅提高。
最後,為驗證當中央政府推行的減稅政策改善了企業利潤狀況,并不斷填補環境治理短闆、完善環境治理體系後,重點稅源企業的排污行為是否會得到有效控制這一問題,本文從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和環境垂直監管兩方面予以檢驗。
稅收優惠的檢驗結果表明,當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的紅利較高時,稅收征管引緻的排污效應會顯著低于其他企業,意味着減稅政策不僅能緩解企業内部現金流約束、提高盈利能力,還能激勵企業更加積極主動地承擔環境責任,從而有效緩解稅收征管強度提高帶來的成本壓力。
環境垂直監管的檢驗結果表明,環境垂直監管能夠積極地改變重點稅源監管對企業排污行為的影響,意味着健全環境治理體系能夠有效矯正地方政府的環境庇護行為,從而遏制 “環保為增長讓路”這一現象出現。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啟示
本文研究結果表明,稅務部門的重點監管行為使得企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顯著提高。機制研究發現,企業以超排污染的方式緩解稅負上升帶來的經營壓力;與此同時,地方政府放松對其環境外部監管,最終使得企業提高污染排放。進一步研究表明,随着稅收優惠的落實和政府環境治理水平提高,重點稅源企業的污染擴張行為受到有效遏制。
本文的研究結論具有重要的現實含義:
第一,由于稅收負擔和征管力度的結構性變化會對環保領域造成跨部門的外部影響,這要求政府應重視稅收政策可能出現的溢出效應。
第二,重點稅源建設不應以損害市場公平競争為代價,國家治理能力的建設應是齊頭并進,環境質量的改善不應讓步于經濟發展,更不應成為地方政府操作的策略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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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王碩
初審:李小榮
審核:陳士平